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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用错多音字,法庭调查出真相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3日 点击次数:2067 次

您好!我是一名押运员,前阵子我看到这样一则新闻,2016年4月,张某因春耕缺乏资金,经人介绍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当场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同年11月,等棉花卖完后张某向王某返还了2万元借款,为图省事,王某直接拿出之前张某向其出具的借条,让张某在借条上写了“还欠款2万元”。可是不久,张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王某起诉他要求返还借款2万元,张某百思不得其解,借款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怎么多出来了1万元?案件开庭审理后,王某称张某借款3万元后,还了1万元,还(hai)欠款2万元。张某一听傻了眼,明明是还(huan)欠款2万元,而且当时也没有要求王某出具收条,难道就因为一个字就要多还1万元吗?经过法庭调查,王某才说出了真相,称因为屡次找张某催款都被拒绝,所以才出此下策。张某得知原委后,当庭向王某表示歉意并支付了剩余的1万元借款,王某则表示自己也有过错并主动承担了案件的诉讼费用。编辑老师,看完这条新闻后我真的出了一身冷汗,因为我之前借钱给亲戚朋友也没打过什么借条,或者随便写一个凭证,现在想想还真是有点担心。编辑老师,您能给我简单说一说这里面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说法:

您好!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审理案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也是五花八门,在写借据或者还款时一定注意:借款时要写“借条”,不要写“欠条”,因为欠条只代表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不要用简称,此外借条应表述清晰明确,不带歧义,慎用多音字,还要切记一手交钱,一手出借条。为了规避风险,借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一是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二是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条第]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三是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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